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视察活动
[48]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38号民事裁定书。
在本案中,B担心A会遭受税务局的罚款才将其信件拆开,却因此侵犯了A的隐私,因此A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发生了冲突。诚然,理性人并不知道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是否理性,但他必然明白一点:若自己不赋予推定同意阻却违法之效力,则在自身陷入危难之际,其他理性人出于自利的本性,不可能冒着牢狱之灾的风险来救援自己[50],自身重大的法益必然难以得到保全。
[36]既然自我都不存在了,还谈什么选择和达成一致的契约呢?因此从逻辑上看,各方代表在原初状态中的协议只是我对我自己的协议,这显然不满足社会契约的基本要求,无知之幕并不能形成真社会契约。[64]但是,既然当事人利益的判断标准是法益主体,则在明知其反对的情况下,当然不成立推定的同意,A的行为不能够阻却违法。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艳红 【注释】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2]然而,为何处于被害人延长线上的推定的同意之效力可以直接等同于现实的被害人承诺,该说的支持者始终没有给出合理的依据,无非是合理的推测或有可能同意等含糊其辞的解释。如前所述,推定的同意的正当化依据在于为了理性人为了自身较大的利益或者亲友的利益甘愿牺牲较小的法益,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罪名均有罪量要求,基于自利的本性,法益主体不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亲友的利益牺牲自己的较大利益。
本文认为,从我国现有的学说及法律规章中,可以直接解读或者推导出法秩序承认甚至提倡这种概括的承诺。因此,推定的同意只是对被害人知情后会同意的一种盖然性判断,要冒一定的风险,只能根据被允许的风险之原理加以正当化。我只试图辨析指出,有关文怀沙重要的并非事实真相。
第三个因素,很可能更重要的因素,是农耕社区治理的需要。我们也许可以将她们的市场价值归结为她们的清纯漂亮,但并非所有的清纯漂亮的人,都可能获得她们获得的那个市场。尽管对受众未有实质性损害,但它可能促使某些受众同文进行一些对文更有利的交易,无论是在他们可能的直接交往,或是间接地,如给予他更多尊重、购买他主编的《四部文明》这类书籍。[52] 九、小结 通过对文怀沙事件以及其他相关事件的分析,本文指出了目前中国法律/法学界大致采纳的以美国司法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为基础展开的隐私侵权法理存在不少理论和实践的难题,并试图以信息的社会相关性为基础重构有关隐私侵权的法理。
人作为社会动物,都会同他人交流。借助信息经济学的思路和洞见[12],通过分析文怀沙事件以及近年中国的其他一些隐私事件,本文试图提出一种有足够涵盖的有关隐私的思路和理论框架。
[20] 国学是一种特别典型的信用品。[48]为提升在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大陆法系的法院判决一直有意隐藏分歧意见,不披露异议者的名字。法律拒绝这种曝光即使限制了娱记的言论自由和好奇者的知情,却丝毫没影响他们的法定利益。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页。
唾沫星子能淹死人,就说明了这个道理。而且抽象来看,这两个命题确实可以是处理隐私的进路之一。甚至他的长长的白胡子,甚或文怀沙这个名字——试想若是王富贵苟栓柱或是牛跃进——也都有助于其国学大师形象的社会塑造,令受众更买文的帐,认同他的形象,进一步强化他的声誉和形象代表和支持的那种社会想象中的国学。对一位接近90岁或100岁的老人,把他年轻时做过的荒唐事、说的荒唐话全都翻出来,这似乎有点过了。
因为基于即便不完整的实证材料质疑某人年龄或学术贡献不可能构成诽谤,这是社会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如果文第一次选择虚假是机会主义的,那这一次选择回归真实就同样可能机会主义。
或隐私权和表达自由哪个更重要。孟母也曾以此教训过孟子。
换言之,她们不像人们夸张的那样,仅仅是花瓶。任何个人私密信息,或多或少地,都可能因隔墙有耳,并通过家长里短的流言蜚语这些隐秘但畅通的渠道在熟人社区中传播开来,人们用各自了解的他人私密信息就足以自我保护,不至于在这个社区中上当受骗受伤害。但这种说法更可能遮蔽公众的利益关切。这正当化了政府对各种个体私密信息广泛深入的搜集和利用,但边界在哪?[15]不仅要担心,政府或政府机构或公务人员会不会过度侵入个人隐私,也必须担心被挪作他用和私用。因此,有必要首先从宏观上简单勾勒在隐私问题上冲突的利益图景。除自身形象崩塌外,隐私曝光令文代言的国学也受到某种损害,至少那《四部文明》受损严重。
随着近年来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人们心态开始变化,对传统中国的各类文化知识和产品有了一种相对平和、宽容和中立的态度,对自己民族的文化也多了一分基于信念——而非基于知识——的自信。她们的作品并非纯粹的信用品。
期待高,一旦失望,情感失落的强度也更大。前一案提出了对公共官员起诉媒体诽谤的限制,后一案则将这些限制扩展到了公众人物。
如果被曝光者无过错但受伤严重,人们甚至会对他或她表示同情,例如对某歌星女儿豁唇,或对某香港女艺人当年的被掳裸照。事实上,在英语世界中,隐私作为法律概念进入法律话语也只有100多年的历史。
因为受众并未因更多照片视频上传获得更多这些艺人的可能影响社会的行为的信息,只是获得了更多有关他们私人性爱方式的信息。20多年前,在对本土文化缺乏信心、社会财富也比较匮乏的年代,国学知识的缺乏不是问题。没有人仅因某演员人品好就成为其作品的粉丝。一个只有真话和真相的世界其实很糟,也只有极少数人才可能承担。
在更大意义上,本文只是运用信息经济学对至少是中国社会广大民众,不仅是今天的,而其实古代的,对隐私问题不自觉的行为方式、态度和情感的一种分析和整理。注意,这里曝光文隐私的正当性来自保护公众利益,即避免公众因文操作自身私密信息而受伤。
观众想象与虚假信息互动构建的文的道德形象彻底崩塌。但在他未以明示的言行放弃时,法律一般均应予以保护。
隐私概念以及法律上隐私权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不证明隐私得到了保护,反而证明隐私被剥夺的严重。[29]看似很有道理,但真实生活中的公众人物并不齐整划分,一旦涉及具体人和事就很难划分,就可能面对司法的专断。
年龄如今已成为现代民族国家规则治理也即法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她/他们之前通常并未从公益广告中获取经济利益,先前的公益广告更多是从她/他们的形象中获益。同样的逻辑一定要求考虑和顾及个人私密信息的披露方式或程度。[32]〔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这种分析仍然太概念,现实则非常具体和丰富。以及两书中所引相关文献。
从实践上看,美国司法认定的公众人物几乎全是事后追认或强加的,预先不一定有确定的指涉。首先要理解和解说传统中国为什么会产生为长者讳为尊者隐揭人不揭短和君子成人之美这种隐私观。
这是中国法治避免脱离中国社会的最重要的渠道。因为世界各国法律都不曾允诺保护个体的一切私密个人信息。
评论列表